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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银川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佳、万勇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某某,万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228号原告:银川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苏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系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某,系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女,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万某某,男,系赵某某丈夫,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某、万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银川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某某、被告万某某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银川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荣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胡彬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