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2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张德亚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亚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2刑初6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德亚,男,汉族,1990年8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高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人张德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9日被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3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28日被来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来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来安县看守所。来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来检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德亚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大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德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张德亚到来安县半塔镇民众南路“名烟名酒”店,向店主即被害人薛某谎称:“朋友结婚需要用香烟,办完事后就付清烟款”。被告人张德亚在骗取被害人薛某的信任后,将三十条软盒玉溪香烟、一条硬盒中华香烟骗走,后将其中二十七条玉溪香烟分别销售至来安县半塔镇叶宁北路欢欢超市和来安县半塔镇奇辉路烟酒店,并将卖烟所得赃款用于偿还债务,剩余三条玉溪香烟及一条硬盒中华香烟留作享用。之后,被害人薛某发现被骗,多方寻找被告人张德亚,被害人张德亚逃离半塔镇。经来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香烟价值7350元。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张德亚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松陵派出所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德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薛义华的陈述、证人刘建国、杨东升、邱维成的证言、鉴定意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6)苏0830刑初425号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收条、被告人张德亚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德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德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德亚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郭娟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条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