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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玉佐与刘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佐,刘海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民初993号原告王玉佐,男,195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浏阳市,现住浏阳市集里办事处。被告刘海东,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集里办事处。原告王玉佐与被告刘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德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佐、被告刘海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玉佐诉称,原告与被告原系姨夫关系。2008年春节期间,被告以承接工程缺少资金为由,要求向原告借款,原告出于帮忙,以自己的房产作抵押,向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里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贷款80000元交给了被告,当时,两人约定,农商银行的贷款本息全部由被告偿还。开始,被告偿还了部分贷款本息,但也拖欠了部分贷款本息。2016年12月,农商银行从原告的工资账户中扣收了30600元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原告将此事告知了被告,另外,被告还向原告借了20000元,因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50600元的借条。因被告未及时偿还农商银行的贷款本息,至2017年1月18日止,农商银行还有贷款本金29436.44元、利息37479.56元未还。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果。因此,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0036.44元;2、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3、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农商银行的利息37479.56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海东辩称,原告所诉全部属实,但在起诉后,被告偿还了原告5600元。被告愿意偿还原告的借款及所欠农商银行的贷款本息,但因目前经济困难,希望能延期偿还。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玉佐与被告刘海东原系姨夫关系。2008年春节期间,刘海东以承接工程缺少资金为由,要求向王玉佐借款,王玉佐出于帮忙,以自己的房产作抵押,于2008年3月12日与农商银行(原名称为湖南浏阳农村合作银行集里支行)签订了《最高额借款合同》,向农商银行贷款80000元交给了刘海东。《最高额借款合同》中约定:1、自2008年3月12日起到2010年3月12日止,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以及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向借款人发放最高限额不超过80000元的贷款;2、借款人保证将所借款项全部用于经营周转,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贷款逾期的按月利率12.14‰计付利息。王玉佐将从农商银行贷到的80000元交给刘海东时两人约定,农商银行的贷款本息全部由刘海东偿还。刘海东收到80000元贷款后,陆续向农商银行偿还了部分贷款本息,但也拖欠了部分贷款本息。2016年12月10日,王玉佐找刘海东协商解决农商银行的贷款本息时,刘海东向王玉佐出具了《欠条》,《欠条》的内容为:“本人因工程需要,向农村信用社贷款捌万元整(80000元),是拿王玉佐房产贷款,该房座落于礼花路礼花商贸楼7单元612用于贷款,由于本人其它原因,现不能全额还款,为尽快偿还银行贷款,本人承诺尽快归还银行本金加利息。”2016年12月下旬,因刘海东没有偿还农商银行的贷款本息,农商银行从王玉佐的工资账户中扣收了30600元用于了偿还贷款本息,王玉佐将此事告知了刘海东,另外,刘海东还向王玉佐借了20000元,因此,刘海东于2017年1月8日向王玉佐出具了《借条》,《借条》写明:“今借到王玉佐人币伍万零陆佰元整(50600元),其中有现金贰万元,由于工程需要借要,其余叁万零陆佰元为银行押王玉佐房贷款(其房贷为刘海东所借)。”因刘海东没有还清农商银行的贷款本息,农商银行于2017年1月18日向王玉佐出具了《王玉佐同志在集里支行借款一事说明》,该说明的内容为:“王玉佐同志于2008年3月12日在浏阳农村商业银行集里支行借款捌万元整(¥80000元),期间,已还本金伍万零伍佰陆拾叁元伍角肆分(至2017年1月17日止),已还清利息伍万零叁佰捌拾玖元零肆分(¥50389.04元),王玉佐同志还需偿还集里支行①借款贰万玖仟肆佰叁拾陆元肆角肆分(¥29436.44元),②利息叁万柒仟肆佰柒拾玖元伍角陆分(¥37479.56元)。”此后,王玉佐多次找刘海东协商无果,遂于2017年2月20日诉至本院。2017年3月1日,刘海东偿还了王玉佐借款5600元,尚欠借款45000元。庭审中,王玉佐和刘海东均同意,所欠农商银行的贷款本金29436.44元、利息37479.56元及从2017年1月18日起的利息,由王玉佐直接向农商银行偿还,再由刘海东偿还给王玉佐。上述事实,有王玉佐提交的书证、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海东向原告王玉佐借款50600元后,刘海东就应当根据王玉佐的要求及时偿还借款,刘海东虽然在王玉佐起诉后偿还了借款5600元,但仍有借款45000元未偿还,因此,王玉佐要求刘海东偿还未还的借款45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农商银行的贷款是王玉佐作为借款人用自己的房产作抵押向农商银行所借的,虽然王玉佐将该贷款交给刘海东使用时两人约定,该贷款的本息全部由刘海东偿还,但该贷款的实际借款人是王玉佐,农商银行只会要求王玉佐偿还贷款本息,而不会要求刘海东偿还贷款本息,因此,当王玉佐将该贷款交给刘海东使用时,王玉佐与刘海东之间也就事实上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现王玉佐和刘海东均同意,所欠农商银行的贷款本金29436.44元、利息37479.56元及从2017年1月18日起的利息,由王玉佐直接向农商银行偿还,再由刘海东偿还给王玉佐,本院予以认可,因此,王玉佐要求刘海东向王玉佐偿还所欠农商银行的贷款本金29436.44元、利息37479.56元及从2017年1月18日起的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刘海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玉佐借款45000元;二、刘海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玉佐偿还所欠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里支行的贷款本金29436.44元、利息37479.56元及从2017年1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最高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刘海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德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雅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