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7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郭吉元与马哈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吉元,马哈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7民初536号原告:郭吉元,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扶风县,现住新疆伊宁市。被告:马哈山,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新疆特克斯县。原告郭吉元与被告马哈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原告郭吉元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吉元以本案不属于特克斯县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吉元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郭吉元已预交),由原告郭吉元负担。审判员 刘甜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强晓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