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与常州坚新台鸿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常州坚新台鸿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执82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本市河海中路96号。法定代表人夏国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玉明,男,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常州坚新台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新北区汉江路168号。法定代表人简铭晓,该公司总经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申请执行常州坚新台鸿机械有限公司一案,2017年3月22日,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申请执行常州坚新台鸿机械有限公司一案,由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福荣审判员 刘建勇审判员 金 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时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