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恢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邹连清与阮美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连清,梁永军,阮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恢152号申请执行人邹连清,男,汉族,住威海市。被执行人梁永军,男,汉族,住威海市。被执行人阮美君,男,汉族,住威海市。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0)威环民一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威环民一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47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晓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