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协外认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金某1申请承认和执行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某1,金某2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协外认207号申请人:金某1,女,1973年9月26日出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龙井市德新乡金谷村一组。被申请人:金某2,男,1960年12月14日出生,大韩民国公民。住大韩民国全罗南道务安郡一老邑月岩里698番地。申请人金某1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金某1申请称:金某2与金某1离婚一案,大韩民国议政府地方法院作出2016第139号确认书,故申请承认上述文书。本院查明:大韩民国议政府地方法院对金某2与金某1离婚一案,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2016第139号确认书,主要内容为金某2与金某1离婚。上述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议政府地方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16第139号确认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承认大韩民国议政府地方法院2016第139号确认书的法律效力。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金某1负担。审判长  母龙刚审判员  金成换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蔡慧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