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佰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宝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牛特旗佰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宝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2520号原告:翁牛特旗佰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乌丹镇百合东区院内。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某,系公司职工。被告:宝某,男,年龄不详,汉族,居民。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翁牛特旗佰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宝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给付物业服务费2284.00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翁牛特旗佰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牛特旗佰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郭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绍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