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执4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罗小花、吉水县白沙镇赤岸村委会沙滩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小花,吉水县白沙镇赤岸村委会沙滩村小组,吉水县白沙镇农村经营管理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4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小花等人。被执行人吉水县白沙镇赤岸村委会沙滩村小组。第三人吉水县白沙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关于申请执行人罗小花等人与被执行人吉水县白沙镇赤岸村委会沙滩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十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吉民初2136号等十一份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吉水县白沙镇赤岸村委会沙滩村小组未按生效裁判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吉水县白沙镇赤岸村委会沙滩村小组保管于第三人吉水县白沙镇经管站账户内的资金3025元至吉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