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2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2016湘0922执456号文进安与李超华、李赔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进安,李超华,李赔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2执456号申请执行人文进安,男,195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牛田镇郭家塘村。被执行人李超华,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小淹镇莲花村。被执行人李赔华,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小淹镇莲花村。申请执行人文进安与被执行人李超华、李赔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桃民一初字第15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超华、李赔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超华、李赔华于2016年11月18日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文进安执行款8570.3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2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李超华、李赔华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志群审 判 员 张爱宝审 判 员 潘维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龚 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