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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2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甘金华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金华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12刑初218号公诉机关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甘金华,曾用名甘贤龙,绰号大憨,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昌市新建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22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6]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金华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娜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金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甘金华与被害人甘某1系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甘背村甘家自然村村民,因被告人甘金华认为被害人甘某1等人承接了位于本村地界内的华南城电商物流基地项目的相关业务,而自己同为甘家村的村民却无法从相关业务中获得利益,遂心生不满。2016年3月6日、7日,被告人甘金华等人到被害人甘某1承接的工地上阻工闹事,致使该工地无法正常开工。同年3月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甘金华伙同甘某3(另案处理)、甘某2、甘某4等人再次到工地阻工,在遭到被害人甘某1的制止后,双方发生争吵,随后引发肢体冲突,被害人甘某1的脖子、胸部等部位被对方抓伤。当日上午11时许,被害人甘某1的父亲甘某5、弟弟甘某23等人在得知被害人甘某1被打之后,到工地找被告人甘金华一方理论,后双方因言语不合再次发生打架。当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甘金华纠集甘某3、甘某4、甘某7等十余人手持铁棍、木棍等到被害人甘某1家中,见被害人甘某1不在家后,公然打砸被害人甘某1家的门窗、桌凳、冰箱等物品,并将被害人甘某1的妻子周某1推倒摔在地上。经鉴定,被害人甘某1、周某1、甘某3、甘某2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被打砸的门窗等物品的损毁价值为608元。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甘金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甘金华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辩称其是因为政府未结清给老百姓的钱才去华南城电商物流基地阻工,其与被害人甘某1发生冲突是因为被害人甘某1打其叔叔在先,其遂纠集人员到被害人甘某1家中进行打砸。其庭后向本院递交了认罪书,在第二次庭审过程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甘金华与被害人甘某1系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甘背村甘家自然村村民,因被告人甘金华认为被害人甘某1等人承接了位于本村地界内的华南城电商物流基地项目的相关业务,而自己同为甘家村的村民却无法从相关业务中获得利益,遂心生不满。2016年3月6日、7日,被告人甘金华等人到被害人甘某1承接的工地上阻工闹事,致使该工地无法正常开工。同年3月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甘金华伙同甘某3(另案处理)、甘某2、甘某4等人再次到工地阻工,在遭到被害人甘某1的制止后,双方发生争吵,随后引发肢体冲突,被害人甘某1的脖子、胸部等部位被对方抓伤。当日上午11时许,被害人甘某1的父亲甘某5、弟弟甘某23等人在得知被害人甘某1被打之后,到工地找被告人甘金华一方理论,后双方因言语不合再次发生打架。当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甘金华纠集甘某3、甘某4、甘某7等十余人手持铁棍、木棍等到被害人甘某1家中,见被害人甘某1不在家后,遂打砸被害人甘某1家的门窗、桌凳、冰箱等物品,并将被害人甘某1的妻子周某1推倒摔在地上。经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甘某1、周某1、甘某3、甘某2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经南昌市新建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打砸的门窗等物品的损毁价值人民币608元。另查明,被告人甘金华于2017年4月22日赔偿被害人甘某1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整,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证人甘某3的证言,证实新建望城新区华南城项目是征用我们甘家的土地,当时我们村和华南城工地达成了协议,说是华南城工地的土方工程归我们甘家人来做。由于我们村蛮多人想做,村里开会说是抽签决定,抽到签的人家给没抽到签的人家一户补2000元钱。前不久,华南城工地又有一个业务给我们甘家人做,但是甘某25(指甘某17,下同)等一伙人就以村里的名义就要承包该业务,我们甘家村的村民就认为这既然是给村里的业务,凭什么甘某25等人要撇开大部分人承包,而且他们一分钱也没有给我们这些没有承包到这个业务的村民。所以我们村里几十户人家就去工地阻工,要甘某25等人给个说法。2016年3月8日上午8时许,我们听到工地上在开工,我们村里被撇开的40余户人家就到工地上去,叫他们停工,等谈好再开工。但是他们不听,我们这边的一些年轻人就拦住挖土机不准施工,我也叫挖机司机下来。当时甘某1等人就在边上,说要动工。我们这边的年轻人当时就不服气,双方就越吵越凶,然后我就拉住了甘某1,他就朝我胸口打了一拳,他还说我打了他。随后甘某1就打电话报警了,我们就在那里等。等到10点半左右,甘某1及其家属一伙人带了木棍、铁棍到工地上来就要打我,但被旁边的人拖开了。我看到甘某1、甘某1的弟弟在用铁棍打我侄子甘金华,打了一下子甘某1他们一家人就走了。2、证人甘某6的证言,证实我爸爸甘某1和甘某15、甘某26等十多个人跟华南城物流工地签了做业务的合同,但甘某3、甘金华等人就来阻工,不让我爸爸他们做的华南城物流工地施工。2016年3月8日9点半左右,我接到我妈妈周某1的电话说:“你爸爸在工地上被甘某3等人打了。”我就坐车到了华南城物流工地上,我到了之后就站在工地上和我妈妈了解情况。过了一个多小时,双方不知道为什么又起了冲突,我爸爸和叔子甘某23就跟对方叫了几句,然后他们就动手打了起来,我赶忙过去拖架。当时我叔子甘某23不知道从哪拿来了一根木棍在打,后来被人抢掉了。我就用手拉开我爸爸。拖开之后,甘某3等人就说要单挑,我爸爸就说:“我不跟你老人家样,要单挑叫你家后生出来。”他们就打电话叫人来带家伙,我就和我爸爸等人回去了。当时是我爸爸甘某1、我叔子甘某23还有对方的甘某27、甘某3、甘金华在打架,而且对方三人都还手了,当时我叔子用了一根木棍,对方三人拿了石头。到下午3点多的时候,我接到我叔子甘某18的电话,说甘某7、甘某3带了他一家人还有一些社会上的人到我屋里去了,砸了我屋里的东西。我赶到家里的时候,派出所的人已经来了。3、证人甘某4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8日上午8点半左右,我和村里的人到华南城物流工地上,发现挖机在施工,我们就站在挖机左边不让施工。甘某1等人就说:“哪个叫停工的,谁停工打谁。”我堂叔甘某3就过去和甘某1发生争吵然后拉扯。我、甘金华、甘某27过去拖开了,之后他们报警,警察到现场了解了情况,就叫我哥哥甘某7和对方甘某15、甘某14清去派出所协商。到了11时左右,我们准备走的时候,甘某1叫了4个人来,他们带了铁棍、石头、木棍打甘某3和甘金华,我、甘某27等一些村子上的人就去拖架。甘某1他们打完走了,走之前说:“有量今天叫你家里年轻人来,我们就到甘家祠堂约下,这是我吃了药,等一个月后,我没吃药,我就找你家里打。”我们这边就到派出所报案了。大概下午15时左右,我们想到甘某1说“约点子”的事,我们一大家的兄弟就全部回来了,大概20个左右的人准备“应点”。我们这20多个人到甘家祠堂拿了10根左右的锹把,到甘金华母亲家里等,但是没有等到。等到16时许,我们20多个人就拿着锹把到甘某1家去了,我们看到甘某1不在家,我们这边一些人就冲到他家里,我在外面没有进去。我们回来的路上就把锹把丢掉了。4、证人甘某7的证言,证实当时甘某1在工地上打伤了我叔子并“约点子”的话传到我叔子的儿子那里,然后他的几个儿子及在外的亲戚就都赶回来,他们约下午三四点一起集在我大伯(甘金华的父亲)原诊所门口并准备到甘家祠堂门口去接待甘某1。这时因我司机问我要油钱,我就开车到“新丰农场”320国道那边走了一趟。约半个小时后我开车回到诊所时,便看到甘某3、甘金华等人拿着铁棍、杆叉等家伙往甘家祠堂方向走,我见状也拿了把杆叉和他们一起去。我们在祠堂等了十几分钟,甘某1那边没有人来,我们就去甘某1家里找他。我们一伙有20多个人拿着铁棍、杆叉等家伙到了甘某1家门口,甘金华他们就一伙冲到甘某1家里去了,我拿着杆叉站在门口马路上。他们进去之后发现甘某1不在家里,就把甘某1家里客厅的桌子、窗户玻璃等东西打掉了,然后我们就回诊所了。5、证人甘某2的证言,证实华南城物流工地的施工用地是我们整个村的,但是工程是甘某1等十几户人家在做,我们要求将这个业务给整个村来做,甘某1他们不同意,所以我们就去工地阻工了。第一次是3月6日上午,我们40多个村民到工地叫挖机司机停工,6号一天都没有施工。第二次是3月7日上午,上午没有施工,下午的时候甘某1他们说这个业务是他们接下来的,约我们晚上开会谈,我们就走了。第三次是3月8日上午,我们还是这些人到工地要他们停工,等到11点左右,甘某1他们5人拿了木棍等东西到工地上打我们,我还了手。他们打完就走了,走的时候甘某1还说他现在吸了毒,等一个月以后要重新打过。6、证人甘某8的证言,证实3月8日上午,村里好多人到工地上要挖机司机停工,甘某1不让停工,然后甘某1和甘金华、甘某3等人在那推了几下,被我们拉开了。到了中午11点左右,甘某1带了几个人拿了木棍过来打了甘某3、甘金华等人,我们看到就上去拖,拖的时候甘某1、甘某23连我们也打了。后来被我们拖开,甘某1就带他家人走了。后面我听说甘某3、甘金华等他们一家子到甘某1家去了,我当时不在现场,具体情况我也不知道。7、证人甘某9、甘某10、甘某11、甘某12的证言,均证实3月8日上午11时许,甘某23、甘某1等人到工地上来把在工地阻工的甘某3、甘金华打了,然后我们把他们拖开了。当时甘某23拿了木棍,被我们抢掉了,后来甘某23从车子里拿了铁棍,也被我们抢掉了。甘某3和甘金华也还了手。8、证人甘某13的证言,证实下午15时许,甘某7、甘金华带了三十来个人,拿了铁棍和鱼叉跑到我家里。一来就开始砸我家房门、玻璃窗和客厅里的桌凳,一边砸一边叫:“有本事出来”。当时我家就我和我妈妈周某1、我弟媳妇小邓和我的两个小孩,我爸甘某1和我老公齐丕奎都不在。他们把家里客厅的木头桌子、几个凳子和外面所有的窗户玻璃全砸掉了,因为没找到人砸完东西就走了。然后我就发现我妈妈躺在地上,我妈妈说是被对方推倒的,没说具体是谁。9、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实下午15时左右,我带着外甥女在里面的房间里,听见外面有砸东西的声音,我就跑出去看到甘某3、甘金华、甘某27带着30多个人拿着鱼叉、铁棍在砸我家的窗户、门、桌子、凳子,一边砸一边叫:“有本事出来,晚上再来打啊!”当时我家就我和我女儿甘某13,还有两个小孩子,当时我说:“你们一群土匪啊!”并拦着不让他们砸,然后他们就把我推开了。他们砸了一会儿发现我家没人出来就走了,后来你们派出所的人就来了。10、证人甘某5的证言,证实我在南昌接到我儿子甘某1的电话,说因为工地上的事被甘金华和甘某3打了,我接完电话就和我小儿子甘某23从南昌赶到工地上,我在工地上遇到甘某1,我问他为什么被打,他说因为工地的事,然后甘大憨和甘某3说打了又怎么样,我气不过就冲上去打甘某3,但是被拉开了,然后我们就离开了工地。当时家里被砸的时候,我正好送甘某1去医院,不在家里。等我晚上到家的时候,家里所有的窗户被砸了,桌子凳子砸了一地,周某1也被打了。11、证人甘某14包的证言,证实我们知道今天早上甘某3、甘金华会来工地闹事,我们到工地不久他们也来了,他们一来就叫挖机停工,我们就上前劝这些阻工的人并叫挖机继续施工,这些阻工的村民就想到挖机上去打司机,我们在拉扯的时候我听见甘某1对甘某3说:“好,你打了我一拳。”然后双方都被拖开了。到了11点左右,甘某1的父亲甘某5和弟弟甘某23来了,就跟甘某1一起和甘某3、甘金华他们打起来了,但是没打到什么就被拖开了。下午3点左右,我在去观背村的路口那里打台球,突然听见有人喊:“拿鱼叉杀人了。”然后我就往村里走,在拐角的地方看到有30多个男的手上拿了铁棍和鱼叉往回走,他们带头的是甘某7,甘某7手上拿了鱼叉,一起的还有甘金华、甘某30、还有一个甘金华的姐夫,他们背后是甘某1的家。我赶紧到甘某1家里,看到甘某1家里几扇窗户的玻璃全打碎了,家里的桌子凳子也打烂了,甘某1的老婆躺在家里地上,不知道受伤没有,当时甘某1不在家,然后派出所的人就来了。12、证人甘某15、甘某16的证言,证实望城新区观背甘家村的村民,以青苗费及社保问题没有解决为由到华南城物流工地阻工,要求做工地排水管网工程。这些阻工的都是甘家村的老百姓,主要以甘某7、甘某7的亲兄弟,甘某7的大伯甘某3,叔叔甘仁苟,还有他侄子(名字不记得)为首,来的30多个人都是他们叫过去的。13、证人甘某17的证言,证实今天上午8点多,我到华南城电商物流在观背村施工的工地上,当时已经停工,我们村几十个村民在现场阻工,甘某1、甘某3、甘金华都在。到了11点左右,甘某23和甘某5到工地上,我当时在跟工地的一个老板聊天,等我回头看的时候他们已经打起来了,在场的村民就上前将双方的人拖住。14、证人甘某18的证言,证实今天下午3点多的时候,我在自己家门口跟甘某19、小包聊天,我看到从甘大憨娘家出来20多个人,手里拿着铁棍、鱼叉,往甘某1家里走,当时我们三个怕出事,也慢慢跟上去。5、6分钟后我们在路上碰到那伙人,基本上都是甘某3家的,还有一些不认识的。我们到甘某1家里,看到甘某1家的门开着,窗户上的玻璃打烂了,里面的桌子、凳子都打烂了,甘某1的老婆周某1躺在地上,过了一会你们派出所就来人了。15、证人甘某19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8日上午8点多,我、甘某1等人一起到工地上,因为从3月6日开始,甘某3、甘金华、甘某4等40多个村民每天到工地阻工。当时甘某3、甘金华跑到挖机边上叫司机停工,司机停了没有熄火,他们就想到挖机上打司机,甘某1就在挖机下面拦住了他们。双方就打了起来,边上人看他们动手了就过来将他们拖开。到了上午11点左右,甘某1的父亲甘某5、弟弟甘某23等人也到了工地,跟甘某3、甘金华他们吵,接着甘某23、甘某1就和甘某3、甘金华等人打了起来。之后,双方被边上的人拖开了,甘某1他们也离开工地。到了下午3点左右,我站在甘家老诊所门口边上,老诊所是甘金华母亲家,门口有十来个年轻人在装鱼叉,我就叫甘某1的堂弟甘某18打电话。这些人装完鱼叉就朝甘某1家去了,我就赶紧打电话报警并跟着去了。在去甘某1家的路上,我碰到他们拿着鱼叉回来,甘某7、甘金华拿着鱼叉走在最前面。我到甘某1家里,发现甘某1家的门窗、桌子、凳子都打烂了,甘某1的老婆躺在地上,这些都是甘某7、甘金华那帮人砸掉的。16、证人张某、刘某、甘某20、甘某21、甘某22的证言,证实华南城望城新区现代物流园区工地从3月6日起到3月8日一直有观背甘家村村民来阻工,还发生了打架。17、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8日下午3点多钟,我开车路过甘家村,在甘仁苟家门口看到20多个人拿着鱼叉、铁棍往村里走,因为他们人多把路挡着了,我就开车跟在后面。等差不多要到甘某1家的时候,我才看清楚是甘某7他们家的一伙人以及一些不认得的年轻人,当时甘某7拿着一根鱼叉走在最后面。等到了甘某1家的时候,这些人就从马路上爬到甘某1家门口,甘金华的大儿子、甘某2拿着钢管爬到甘某1家门口的平地上去了,甘某7和另外一些人没爬上去,然后他们看见后面有车,就给我让了一下路,我就开过去了。18、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甘某1家被打砸的物品价值人民币608元。1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证实甘某3、甘某2、甘某1、周某1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20、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新建区看守所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函,证实被告人甘金华经省第四附属医院诊断为膀胱癌,不适合监室关押。21、认罪书,证实被告人甘金华经过第一次庭审后表示悔罪。2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甘金华于2016年4月5日到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工业园区派出所投案自首。23、被害人甘某1的陈述,证实从2016年3月6日起,甘家村的一些村民就会到华南城工地上阻工。到了8日上午8时许,我、甘某15、甘某14清等人在华南城工地上做事,不久就来了30多个甘家村的人叫挖机停工,当时甘某3、甘金华就站在挖机下面要司机停工并想把司机拉下来,我们几个听到就到挖机旁边去,我对他们说:“你们打一下看。”然后甘某3就真的打了我。然后派出所民警到了现场并带了一些人到派出所协商这个事,后面我觉得自己被打了很丢人,就躲自己车子上去了。到了10点左右,我父亲、儿子和女婿就到了,我父亲甘某5就问我谁打了我,我说是甘某3和甘金华,然后我、我父亲、我儿子和女婿一起往工地走,一过去我父亲就用手指着甘某3,他们就这样打起来了,我上去帮忙和甘金华打在一起,旁边就有人过来拖,拖开我们就走了。中午吃完午饭我就送我父亲到新建医院来了,到了医院,甘大猴打电话到甘某15说甘某3、甘某7带了他一家人和一些社会上的人拿着鱼叉、铁棍到我家去了,当时我父亲头晕,我就没回去。我儿子随后给我打电话说甘某3、甘某7带了一伙人到我屋里把我屋里的东西砸的乱七八糟。24、2017年4月22日被告人甘金华赔偿被害人甘某1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整,取得了被害人甘某1的谅解。25、被告人甘金华的供述,供认村里接了一个华南城的工地,是甘某14清以村里的名义接的,也是整个村的人在做。但是甘某1和甘某15一伙人就想自己十几个人来做。但是我们想全村一起做,他们不同意要强行开工,我们就去阻止他们施工。2016年3月6日开始,我们就没让他们挖;到了3月7日也是一天都没挖,甘某16就对我们说今天晚上大家到村里商量一下这件事,但是当天晚上没有协商好。3月8日早上我们大概30多个人又去工地不让挖机司机开工,当时就和甘某1等人发生了争执,在那里拉拉扯扯,当时甘某1说要我们等着,然后他就回去了。过了一会儿,甘某1就带着几个人过来打我们,当时甘某1、甘某23、甘某5等人那木棍和铁棍动手打了我、甘某3、甘某27、甘某4,打完他们就走了,我们就报警了。到下午的时候我觉得不服气,我就打电话叫了在屋里身边的一大家人回来,然后到了两点半之后,他们都到了甘家我娘住的地方,当时我还在派出所做笔录,我就打电话跟他们说:“你们先在那里等下,等我回去,我们一起去甘某1家找甘某1讨个说法。”等我做完笔录回去,我就把车停在我娘屋前面。当时他们走在前面,我和甘某3走在最后面。当时有人拿了木棍、铁棍过来,然后我、甘某3、甘某31、甘某7还有一些妇女就拿着东西到甘某1家里去了。到甘某1家,那些妇女就拿石头把甘某1家窗户上的玻璃砸碎了,然后又到甘某1家里砸了堂前的桌子、凳子,当时甘某1的老婆跟女就出来不让这些妇女砸,我跟甘某3进来之后,我看到甘某1不在家,然后我就跟这些妇女说:“走,走,甘某1又不在,砸他家东西有什么用。”然后我们就走了。铁棍、锹把、木棍这些东西都是我家装修后留下的废料,一直放在我家里。铁棍是从老窗户上拆下来的,长度1.5米左右;锹把就是种田用的锄头,长度有2米多;木棍是我家做房子剩下的料,长度1米5左右。这些东西在甘某1家砸完之后应该是被他们丢掉了。本院认为,被告人甘金华为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庭审过程中对其到工地阻工发生打架以及到被害人家里打砸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甘金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 勇审 判 员  李 宜人民陪审员  杜玉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徐熊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1)有悔罪表现;(1)没有再犯罪的危险;(1)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