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罗登盛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登盛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02刑初81号公诉机关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登盛,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汉族,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三明市梅列区。曾因犯强奸罪于1996年12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2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5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羁押30天),后又于2016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辩护人郑晓军,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邱杰,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罗登盛被控开设赌场一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29日以梅检公诉刑诉[2017]7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蓉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登盛及其辩护人郑晓军、邱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7月至同年12月7日期间,被告人罗登盛组织人员在三明市梅列区列西西山庙附近的菜地自建房开设赌场。被告人罗登盛雇佣曾某负责在赌场内按7%的比例收“水钱”(抽头渔利);雇佣翁某1、张某1负责在赌场内记账;雇佣柏某负责给赌场工作人员发工资;雇佣罗某2在赌场内为赌客兑换零钱;雇佣林某1、黄某1、罗某1负责在赌场附近望风。2015年12月7日,陈某1等8人在该赌场内以“天地杆”方式赌博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罗登盛,赌场工作人员翁某1、张某1、罗某2、罗某1,以及陈某1、刘某1、谢某、翁某2、陈某2、温某、杨某1、刘某2等8名参赌人员,查获赌资20775元。公安民警还扣押了赌博用具扑克牌、骰子、对讲机等物品。受雇佣的赌场工作人员曾明水、翁友生、张跃升、柏义平、罗峻锋、林强、黄灿尧、罗邦林以及参赌人员均已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行政处罚。2.被告人罗登盛在取保候审期间,又于2016年9月至同年11月11日,组织人员在三明市梅列区列西菜地自建房、列西饭店等地开设赌场。罗登盛雇佣李某负责在赌场内收“水钱”(抽头渔利)并管理赌场财务收支、联系并发放赌场工作人员工资;雇佣曾某负责管理赌场其他工作人员并为参赌人员提供饮食;雇佣应某、刘某3、赖某等人负责在赌场内摆放桌、椅,并在赌场附近望风;罗登攀、张某2在赌场内放高利贷。2016年11月11日,罗某3等20人在罗登盛开设于列西菜地自建房的赌场内以“天地杆”方式赌博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罗登盛,赌场工作人员李某、曾某、应某、刘某3、赖某、张某2,以及罗某3等20名参赌人员,查获赌资50848元。公安民警扣押了赌博用具扑克牌、骰子等物品,还从负责望风的应某处扣押对讲机一部。另查明,被告人罗登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以写信方式,规劝涉嫌用微信开设赌场的罗某2投案;还检举揭发他人贩卖毒品犯罪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罗登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受雇佣在赌场内工作的张某1、罗某2、罗某1、李某、曾某、罗登攀、应某、刘某3、赖某、张某2、翁某1以及参赌人员陈某1、刘某1、谢某、翁某2、陈某2、温某、杨某1、刘某2、罗某4、潘文银、雷某、戴某、余某1、刘正阳、张某1、余某2、林某2、黄某2、黄某3、段某、赵抗旱、张某3、崔某、吴俊福、林某3梅、杨某2、何某、庄某、姚某的证言,在赌场内负责煮饭的高某、潘某、许某及列西饭店工作人员魏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赌场记账单据,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证明,身份信息资料,罪犯档案资料,立功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登盛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人员开设赌场,参赌人员累计达28名,赌资数额累计71623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罗登盛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现又故意犯罪,酌情从重处罚。罗登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罗登盛规劝违法犯罪人员投案,并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属立功,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罗登盛能坦白其犯罪事实,且有立功表现,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登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2日起至2017年5月12日止)。二、在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71623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三、在公安机关扣押的赌博用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伦兵人民陪审员 黄慧贞人民陪审员 颜新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蔡方瑜附本判决书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