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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3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原告黄继与被告辽宁省盘锦市盘锦兴隆台区顺利卖店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继,辽宁省盘锦市盘锦兴隆台区顺利卖店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335号原告:黄继,男,汉族,1986年7月27日出生,住辽宁省大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广,辽宁攻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省盘锦市盘锦兴隆台区顺利卖店,住所地盘锦市金华家园对过。经营者:张希英,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黄继与被告辽宁省盘锦市盘锦兴隆台区顺利卖店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原告黄继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继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黄继承担。审判员  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齐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