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5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曹宇峰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宇峰,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5851号原告:曹宇峰,男,200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理人:曹进旺,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鸦镇望河村中心组740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永红,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新祥,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孙琨,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楠。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宇峰与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宇峰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明确不预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顾秀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周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