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8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四川省荣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荣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8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荣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李娟本院在执行四川省荣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川0603民初364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苏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