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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终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徐桂英、郑丹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桂英,郑丹丹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终346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徐桂英,女,195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人郑丹丹,女,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受理自诉人徐桂英控诉被告人郑丹丹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经审查于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6)豫0191刑初1107号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徐桂英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为,自诉人徐桂英控诉郑丹丹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缺乏罪证,未能补交相关证据,属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自诉人徐桂英对被告人郑丹丹的起诉。上诉人徐桂英上诉称,郑丹丹故意隐藏、逃避,对法院执行通知置之不理,并低价转让、变卖自己的财产,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当。经二审审理查明,在一、二审审理期间,徐桂英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郑丹丹具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关于上诉人徐桂英的上诉意见和理由,经查,徐桂英控诉郑丹丹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其仅提交情况说明称被告人郑丹丹名下财产已被公安机关调查,并未能提供关于郑丹丹具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法定情形的证据。二审过程中经询问,徐桂英对此予以认可,并称其本人未能收集证据。本案属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未能补交相关证据,原审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桂英控诉郑丹丹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缺乏罪证,并不能补充证据,原审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对上诉人徐桂英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成存启审判员  高慧敏审判员  汪致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晨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