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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曲沃县农村信用社诉被告吕盼华、赵小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盼华,赵小巧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21民初233号原告: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付向宇,该信用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海泉,男,山西晋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盼华,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住曲沃县。被告:赵小巧,女,1988年12月27日出生,住曲沃县。原告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吕盼华、赵小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魏海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盼华、赵小巧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吕盼华、赵小巧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并按约定偿还利息及罚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1日,被告吕盼华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9.33‰,借款期限至2016年8月19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吕盼华未按期还款,仅将利息支付至2016年6月16日。被告赵小巧系吕盼华妻子,该借款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吕盼华、赵小巧未予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被告赵小巧系吕盼华之妻。2015年9月11日,被告吕盼华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签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约定月利率为9.33‰,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在原贷款利率的水平上加收50%,借款期限自2015年9月11日至2016年8月19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吕盼华未按期偿还本金,仅将利息付至2016年6月16日。本院认为,被告吕盼华向原告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双方借款合同成立。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则应依约归还借款及利息。因被告逾期归还借款,应按双方约定承担罚息。故利息应自2016年6月17日起,按9.33‰利息及4.66‰罚息计算,共计利率13.99‰,双方约定的利息不超过年利率24%,应予支持。被告赵小巧系吕盼华之妻,该借款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赵小巧未对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提出异议,现原告要求被告赵小巧对此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应予支持。被告吕盼华、赵小巧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盼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曲沃县农村信用联社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17日起,按月利率13.99‰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赵小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吕盼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小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