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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1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江晓明、陈莺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晓明,陈莺云,李开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9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晓明,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莺云,女,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开成,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江晓明、陈莺云因与被上诉人李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4民初3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晓明、陈莺云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晓明、陈莺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行亮审判员  缪 羽审判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叶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