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3民初4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宋巧芳与马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巧芳,马军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4872号原告:宋巧芳,女,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马军伟,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宋巧芳与被告马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宋巧芳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宋巧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巧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宋巧芳负担。审 判 长 李东晓人民陪审员 李新意人民陪审员 党书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史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