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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民初4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宋巧芳与马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巧芳,马军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4872号原告:宋巧芳,女,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马军伟,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宋巧芳与被告马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宋巧芳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宋巧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巧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宋巧芳负担。审 判 长  李东晓人民陪审员  李新意人民陪审员  党书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史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