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4执3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丁喆与张站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喆,张站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4执3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喆,男,汉族,1983年7月1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号院*栋3门***号。身份证号410303198307013219.被执行人张站立,男,汉族,1965年3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周村杜康大道*号,身份证号4103291965********。丁喆与张站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三初字1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张站立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丁喆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该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10元、公告费800元由张站立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丁喆向西工法院申请执行,因其同意异地执行,��工法院根据异地执行的有关规定于2016年9月7日将相关材料移送我院,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豫0304执371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本院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情况,于2016年9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豫C09X**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从2016年9月19日至2018年9月18日止,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我院已向中院执行局上报请求查控该车辆。另于2017年2月17日查询到被执行人张站立在伊川县黄河水泥经营部和洛阳伊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有股权,但该两个企业一个被注销、一个被吊销。此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304执37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孝珍审 判 员 方 倩人民陪审员 李一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付一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