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06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袁秀茹与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秀茹,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325号原告:袁秀茹,女,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文,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周宝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领,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秀茹诉被告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袁秀茹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秀茹撤诉。案件受理费329元,减半收取计165元,由原告袁秀茹负担。审判长  于利军审判员  张素梅审判员  郭玉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魏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