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万柏林支公司与张秋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城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万柏林支公司,张秋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城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9民初923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万柏林支公司,地址太原市南内环街29号金苹果大厦。负责人:温世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澎,山西和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秋冬,男,汉族,1976年5月29日生,石家庄市藁城区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城支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藁城区胜利路14号。负责人:马军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明,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万柏林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万柏林支公司)与被告张秋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藁城支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24日,马金山驾驶的晋A×××××、晋A×××××车,沿黄石高速行驶时,追尾第二行车道的王加明驾驶的冀G×××××、冀G×××××车,致使该车追尾到张秋冬驾驶的冀A×××××、冀A×××××的交通事故。马金山当场死亡,晋A×××××、晋A×××××车受损严重。事故认定马金山主要责任,张秋冬、王加明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加明依据保险合同在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向原告主张赔偿冀G×××××、冀G×××××的车辆损失。现介休市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判决原告支付王加明损失共计238459元,因原告的保险车辆在事故中与被告共同承担次要责任,所以该事故的其他侵权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查明张秋冬驾驶的冀A×××××/冀A×××××号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冀商业三者险,因此二被告应当对王加明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垫付的冀G×××××、冀G×××××车的施救费、货物装卸费、车辆维修费、公估费共计238459元的20%费用即48891.8元。被告张秋冬辩称:对原告所述事实无异议,但我不应当赔偿。被告人保财险藁城支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但对于原告主张的追偿金额我公司有权重新核对,原告的赔付金额中包括了装卸费5800元、公估费10390元的不合理赔偿项目,在原告主张追偿时应当扣除,原告追偿的合理赔偿项目由我公司交强险承担1000元,余下根据事故责任承担15%的赔偿比例,且事故认定书显示张秋冬车辆在事故发生时超载,根据保险条款约定,我公司在商业险内绝对免赔10%,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理查明:冀G×××××、冀G×××××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主为王加明,该车在原告太平洋财险万柏林支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2月27日至2015年2月27日,其中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97000元并不计免赔。冀A×××××、冀A×××××车所有人为张秋冬,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藁城支公司投保有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50万元且不计免赔。2014年8月24日,马金山驾驶的晋A×××××、晋A×××××车,沿黄石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234KM+236M处时,追尾第二行车道的王加明驾驶的冀G×××××、冀G×××××车,致使该车追尾到张秋冬驾驶的冀A×××××、冀A×××××车,事故造成马金山当场死亡,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河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石家庄支队藁城大队做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马金山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张秋冬和王加明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此事故发生后,马金山的继承人将太平洋财险万柏林支公司和人保财险藁城支公司诉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辛民初字第1202号判决书,判令太平洋财险万柏林支公司和人保财险藁城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各赔偿马金山的继承人111000元,剩余部分按照责任比例6:2:2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后王加明将太平洋财险万柏林支公司诉至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要求太平洋财险万柏林支公司在车损险限额内赔偿其损失,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介民初字第12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太平洋财险万柏林支公司在冀G×××××、冀G×××××车辆损失险中赔偿王加明238459元,因王加明放弃判决赔偿款6000元,太平洋财险万柏林支公司共给付王加明赔款232459元。本院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冀G×××××、冀G×××××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原告太平洋财险万柏林支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了被保险人王加明车损险保险赔偿金232459元,其已取得向致害的第三者即冀A×××××、冀A×××××车所有人张秋冬请求赔偿的权利,冀A×××××、冀A×××××车在被告人保财险藁城支公司处投保商业三者险,且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被告人保财险藁城支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原告垫付的车损赔款,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应由被告人保财险藁城支公司赔偿232459元×20%=46491.8元,故被告人保财险藁城支公司应给付原告垫付的保险赔款46491.8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万柏林支公司保险赔款46491.8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万柏林支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城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992元,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账号:62×××47),如逾期未能缴纳上诉费并将上诉费票据交至本院,本院将按不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凤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