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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彭水县保家镇羊头铺居委一组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保家镇羊头铺居委一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243行初26号原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保家镇羊头铺居委一组。代表人:谢承绪,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平,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00915050-7。法定代表人:严海林,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况佳枚,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土地征收储备中心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洪波,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保家镇羊头铺居委一组诉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保家镇羊头铺居委一组于2017年5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保家镇羊头铺居委一组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保家镇羊头铺居委一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保家镇羊头铺居委一组负担。审 判 长  冉启驰代理审判员  刘双宏人民陪审员  马应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冉芙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