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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3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劳春颖与张康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春颖,张康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3492号原告:劳春颖,女,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杨,系劳春颖之夫。被告:张康兴,男,194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号路邮政大楼。法定代表人:杨建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劳春颖诉被告张康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劳春颖撤诉。(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陈如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叶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