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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1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郑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740号原告:郑某,女,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蔡某,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郑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郑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已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并因此而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 判 长  梁海云人民陪审员  尤永港人民陪审员  廖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何伟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