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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凡芹与被执行人曾祥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凡芹,曾祥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435号申请执行人曾凡芹,女,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市民,河北省沧州市人,住滦平县张百湾镇。被执行人曾祥丰,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张百湾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凡芹与被执行人曾祥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曾祥丰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凡芹与被执行人曾祥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久福代理审判员 王玉东代理审判员 王   学   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初   文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