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林周祥非法经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周祥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798号罪犯林周祥,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农民。现在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2012)融刑初字第1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周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3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宁刑执字第4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于2017年4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周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表扬5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林周祥财产刑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罪犯林周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所提出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周祥假释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周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唐丽榕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