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23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潘启来、陈志龙与杨建兵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启来,陈志龙,杨建兵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初1977号原告:潘启来。原告:陈志龙。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广勇,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启来、陈志龙诉被告杨建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启来、陈志龙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启来、陈志龙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启来、陈志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潘启来、陈志龙负担。审判员 庄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