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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23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潘启来、陈志龙与杨建兵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启来,陈志龙,杨建兵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初1977号原告:潘启来。原告:陈志龙。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广勇,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启来、陈志龙诉被告杨建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启来、陈志龙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启来、陈志龙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启来、陈志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潘启来、陈志龙负担。审判员  庄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