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民初33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雪丽与南阳市天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松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丽,南阳市天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松虎,李桂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3329-2号原告:李雪丽。被告:南阳市天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松虎。被告:赵松虎。被告:李桂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丽与被告南阳市天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松虎、李桂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审查发现,原告不能提供全部被告的具体住址及相关信息资料,致使本院无法送达应诉手续。本院认为,原告李雪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必须符合的要件。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李桂贤联系地址经本院邮寄送达,原址查无此人;提供的被告赵松虎具体住址不详,经本院邮寄无法送达,联系电话也一直无法接通。本院依法通知原告提供被告的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但原告不能提供.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原告起诉属被告不明确的情形。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雪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680元,退还给原告李雪丽。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莉审 判 员 崔 迪人民陪审员 武建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路馨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