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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琳娜与王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琳娜,王小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9民初964号原告:李琳娜(公民身份号码XXXXXX),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王小刚((公民身份号码XXXXXX),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李琳娜与被告王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琳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小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琳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3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4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被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2017年2月(春节前)给付。逾期,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王小刚未到庭故无辩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冬,李琳娜通过杨永刚借给王小刚17万元,王小刚使用程建名下的虚假土地经营证抵押(该行为已被刑事处罚)。2016年9月14日,王小刚为原告重新出具两份借据,其中30000元借据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2月(春节前)给付。逾期,王小刚未给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小刚作为借款人理应偿还原告借款。故李琳娜向王小刚主张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小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李琳娜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王小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文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任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