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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执30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卜庆余与东海县石梁河镇前代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庆余,东海县石梁河镇前代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3075-1号申请执行人卜庆余,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东海县石梁河镇前代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居振宝,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卜庆余与东海县石梁河镇前代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扣留被执行人东海县石梁河镇前代邑村民委员会在东海县石梁河镇第一农村经济服务站的代管款项人民币83000元,现暂无款项,等候提取。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颜廷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