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02民初63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燕燕与刘丽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燕,刘丽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6300号之一原告:李燕燕,女,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刘丽红,女,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李燕燕与被告刘丽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丽红立即返还9700元给原告。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6日原告因一时疏忽,将原本要转给章丽红的款项9700元,错误转到被告刘丽红的账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执行局已对讼争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案外人只能通过提起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无权提起确权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李燕燕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17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艳斌人民陪审员  杨莲金人民陪审员  林文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傅雁平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