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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执3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汪凡十与梁晓玲、赵刚、梁北京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凡十,梁晓玲,赵刚,梁北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314-2号申请执行人:汪凡十,女,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梁晓玲,女,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赵刚,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梁北京,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牛。本院在执行汪凡十与梁晓玲、赵刚、梁北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5日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于同年4月8日前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赵刚的银行存款480000元。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徐东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