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2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周雪才与杨亦良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雪才,杨亦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72执217号申请执行人周雪才,男,汉族,1962年8月30日出生,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朱兴康,男,汉族,1955年3月4日出生,住上海市崇明县。被执行人杨亦良,男,汉族,1969年8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申请执行人周雪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251号民事调解书,以被执行人杨亦良未支付案件受理费1150元为由,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亦良按上述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内容履行,即按人民币100000元扣除已付款项后的剩余款项,支付人民币7615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未明确由被告杨亦良直接向原告周雪才支付案件受理费。故本案不符合执行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周雪才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荣庆审判员 张 彦审判员 林 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岑 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