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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02行审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娄底市娄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飞、彭建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娄底市娄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飞,彭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302行审30号申请执行人娄底市娄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湘中大道黄泥路早元大市场。法定代表人李世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飞,男,汉族,1984年4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彭建英,女,汉族,1981年1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申请执行人娄底市娄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娄星区征决[2016]X177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在对该行政征收决定是否依法准予执行进行审查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娄底市娄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娄底市娄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该局娄星区征决[2016]X177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伟林审 判 员  王学军代理审判员  梁志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钟晓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