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1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俊霆与赵利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霆,赵利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1733号原告:刘俊霆,男,生于1984年1月21日,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赵利利,女,年龄不详,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本院受理原告刘俊霆与被告赵利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俊霆不能提供被告赵利利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刘俊霆起诉后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俊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景相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俊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