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娜与马祥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娜,马祥龙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943号原告:李娜,女,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马玉,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祥龙,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徐婕,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娜与被告马祥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娜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娜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元,减半收取403元,由原告李娜负担。审 判 长 朱秀军审 判 员 张 球人民陪审员 杜敬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问志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