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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8民初2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道里区宏腾建筑机械器材租赁站与哈尔滨市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道里区宏腾建筑机械器材租赁站,哈尔滨市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2278号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宏腾建筑机械器材租赁站。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五星村。经营者:杨俊凤,女,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哈尔滨市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26号。法定代表人:方良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宏腾建筑机械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哈尔滨市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宏腾建筑机械器材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哈尔滨市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宏腾建筑机械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哈尔滨市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连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冬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