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14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与黄林松、董礼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黄林松,董礼妹,黄中文,吴世忠,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430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中路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858188550X。负责人:庄晓滨,党委副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曾若人,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黄林松,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董礼妹,女,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黄中文,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吴世忠,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洪田镇文川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99033374B。法定代表人:林和水。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与被告黄林松、董礼妹、黄中文、吴世忠、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以起诉后,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即时付清拖欠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265元,减半收取计632.5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如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钱晓雪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