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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钟祥市隆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祥市隆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891号原告:钟祥市隆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校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0500258710。法定代表人:马光秀,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斌,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刚,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原告钟祥市隆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钟祥市隆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钟祥市隆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祥市隆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祥市隆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庆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