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民终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厚吉、吕东卉与王厚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雅斌,吕东卉,王厚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10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雅斌(曾用名赵亚彬),住吉林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吕东卉,住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厚吉,住吉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静(系王厚吉之妻),住吉林市。上诉人王厚吉、吕东卉因与被上诉人王厚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2民初2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雅斌、吕东卉于2017年4月19日收到本院送达的限期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剩余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雅斌、吕东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浩审 判 员  任宝君代理审判员  郭立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任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