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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执2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秋菊、山东联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秋菊,山东联汇置业有限公司,姜开亭,杨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2执2291号申请执行人:李秋菊,女,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执行人:山东联汇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064385501Y,住所地金乡县经济开发区锦绣路北新华路西。法定代表人:姜开亭,董事长。被执行人:姜开亭,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杨杰,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本院在审理李秋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联汇置业有限公司、杨杰、姜开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依法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秋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联汇置业有限公司、杨杰、姜开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海啸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唐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