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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海林与陈留金、杨凡英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林,陈留金,杨凡英,陈其兴,潘菊英,陈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2009号原告张海林,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委托代理人周晟,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贝尔,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留金,男,194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杨凡英,女,194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陈其兴,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潘菊英,女,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陈良,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州市吴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林与被告陈留金、杨凡英、陈其兴、潘菊英、陈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林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海林负担。审判员  吴卫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小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