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北奋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巴州凯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奋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巴州凯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776号申请人:河北奋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张秀屯镇崔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胡新茹,任执行董事职务。被申请人:巴州凯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和静县巩乃斯镇浩伊特开勒德村。法定代表人:马西波,任董事长职务。原告河北奋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州凯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奋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巴州凯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河北奋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以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巴州凯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8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屈其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