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4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丹东鸭纸恒业粉煤灰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东鸭纸恒业粉煤灰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4民初600号原告:丹东鸭纸恒业粉煤灰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大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强,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广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鸭纸恒业粉煤灰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东鸭纸恒业粉煤灰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丹东鸭纸恒业粉煤灰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宋晓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