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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佟万江与阮国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万江,阮国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1182号原告佟万江,男,1951年11月16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阮国臣,男,195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佟万江与被告阮国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佟万江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万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佟万江负担50元,退回原告佟万江50元。审判长  赵宝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耿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