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克荣、高永霞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永霞,吴克荣,赵建平,彭丹,尚峰,高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649号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鄂托克旗乌兰镇阿尔巴斯街西。法定代表人王虎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文锋,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高永霞,女,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吴克荣,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天誉天城。被执行人赵建平,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彭丹,女,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尚峰,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高丽红,女,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克荣、高永霞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和解处理,现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2015)鄂托民初字第13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13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乌云高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