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02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裕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文红、徐新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裕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文红,徐新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34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裕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卜宏岩,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文红,女,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新虎(系张文红之夫),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裕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文红、徐新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文红、徐新虎银行账户存款245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宏雷执行员 王 毅执行员 余 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郝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