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绵阳建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渝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建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渝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1972号原告:绵阳建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长虹大道中段126号。法定代表人:陆培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康,四川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渝南,女,汉族,生于1975年2月20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原告绵阳建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渝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绵阳建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杨渝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建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绵阳建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昆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吕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