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3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伟仁、应娟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伟仁,应娟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3001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043722167,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425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授,男,汉族,1988年11月14日出生,该银行职员,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前,男,汉族,1991年5月14日出生,该银行职员,住苍南县。被告:杨伟仁,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应娟娟,女,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伟仁、应娟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杨伟仁、应娟娟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其期内利息(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5日止,按月利率6.1625‰计算,扣除已支付的98.57元)、逾期利息(自2017年2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9.24375‰计算);2.判令被告杨伟仁、应娟娟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其期内利息(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按月利率6.1625‰计算)、逾期利息(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9.24375‰计算);3.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杨伟仁、应娟娟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上厂街175号-187弄10号二单元702室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后所得价款在75万元内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5月18日,被告杨伟仁、应娟娟与原告签订合同号为8611320150002176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杨伟仁、应娟娟自愿以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上厂街175号-187弄10号二单元702室的房产为原告与被告杨伟仁于2015年5月18日至2018年5月17日内签署的所有主合同项下各笔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金额为75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6年2月6日,被告杨伟仁与原告签订合同号为《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2月6日起至2017年2月5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6.1625‰,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到期还本,利随本清,若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同日,原告向被告杨伟仁发放了借款。借款后,被告除支付利息至2017年1月20日外,另偿付利息98.57元,剩余借款本息未予偿还。2016年5月19日,被告杨伟仁与原告签订合同号为《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4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6.1625‰,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到期还本,利随本清,若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同日,原告向被告杨伟仁发放了借款。借款后,被告仅支付利息至2017年1月20日止,剩余借款本息未予偿还。另查明,被告杨伟仁、应娟娟于2012年5月10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杨伟仁、应娟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其期内利息(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5日止,按月利率6.1625‰计算,扣除已支付的98.57元)、逾期利息(自2017年2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9.24375‰计算);二、杨伟仁、应娟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及其期内利息(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按月利率6.1625‰计算)、逾期利息(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9.24375‰计算);三、如杨伟仁、应娟娟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拍卖、变卖登记在杨伟仁、应娟娟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的房屋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861132015000217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优先受偿的总额以最高额抵押担保金额75万元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10元,减半收取4455元,由杨伟仁、应娟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绍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晓晓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第二百零三条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